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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宪政推行的执行与表征机关,议局理应发挥制衡效,但作为国家机构的一分子而言,这种制衡、监督的权力需要充分保障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倘以空言塞责,只提供一句纸面上“议局拥有监督权力”的话语而不为行使这种监督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制度基础,那这种权力注定只是自欺欺人的空话,也注定要沦为没有实际用处的橡皮图章。
作为穿越者,林广宇见识了太多“人民群众拥有最高监督权力”的空话和实行“党内监督”的虚话,对仅仅落实于圣旨中的制衡权力绝不会感到满意。
在宪政建设的最初阶段,在国民素质远达不到民主宪政的要求前,他无意尝试更无意推进大众民主。但议局作为“精英民主”的载体,作为与各省督抚相互制约的机构,作为预备立宪的典型代表,不给其提供实际权力和活动空间,显然有悖于宪政宗旨。
没有人是天生圣人,林广宇同样如此。作为小民,他自然渴望民主,巴不得民主的权力越多越好、越大越好,越是“大民主”便越过瘾。但穿越成为皇帝后,不管本意如何,他便是专制皇权的代表,只能用符合自身逻辑的方式来推进政治,站在这个立场,反对民主,提倡独裁,巴不得所有权力都集中帝王之手就是题中应有之事。慈禧之所以念念不忘搞假立宪,便是因为至死不愿意放弃这种最高权力之故。
但林广宇凭空多有100的识见与经验,知道继续推进专制皇权不但有悖于时代潮流。更有悖于政治利益最大化之目的。一味集权意味着日益孤立于其他政治群体。也愈发削弱自身地统治基础,在这层意义上考量,加强专制并不是巩固君权地有效手段。反而是一种自杀,集权的愈快,自杀的脚步越急,历史上载沣搞亲贵集权地结果就是自个把绞索套在自个脖子上。
只有让渡出一部分权力,让君权与民权实现宪政体系下的平衡,让精英阶层丰润到权力。最大限度地团结可以团结的力量,这样的执政基础才是稳妥而积极的。权力分解、地方制衡,表面上削减了君权,实际上却是争取了更多拥护君权与民权平衡之士,也便巩固了君权。
因此,帮助议局获得实际权力的举动实质是在根本上维护和巩固君权,他如何能不急?但急归急,下手还是要有思路。
后世经验告诉林广宇。虽然中国一直在明面上嚷叫司法独立,但只要司法机关所需地财政、用人两权一天不独立,司法真正独立便是空话。同理推论,议局若想真独立。非有财政、用人大权不可。
运作经费一条,《章程》原本规定:“议长、副议长及常驻议员公费及书记长以下薪金均由督抚定之。从地方财政开支。”表面上督抚为本省议局解决经费问题天经地义,但实际上可能使其利用规定公费及薪金的优厚或菲薄来对议局要员进行拉拢或要挟,更有可能使其利用财政问题对议局正常运作施加压力。
正副议长及常驻议员作为议员中的头面人物实际上是议局的核心,而书记长、书记等职员实际上是议局办公处的专职人员,督抚若控制了这两部分人,就可能在实质上控制整个议局局,也就可能损害议局的独立性,更妨碍了行政当局与议局的相互监督——尽管这种监督是不对等的。
为破解这一难题,林广宇特意下诏,自明岁起豁免陕西、甘肃等最穷9地庚子赔款摊派,其余各省均减一成,此类费用“先征后返”,专款用作议局活动经费。明着看是皇恩浩荡,实际上是釜底抽薪,消解了地方督抚凭藉财政权控制议局的可能性,保证了议局的独立自主。
人事任用一条,《章程》原本规定:“议局下设办公处,置书记长一人、书记四人,由议长选请督抚委派,经理局中会计及一切庶务。”议长只能提名,委任权却在督抚,便于其通过委派人员来控制议局的内部日常活动和工作。遇有争议,议局既难于发出不利于督抚之文电,也不易进行不利于督抚地调查。
林广宇煞费苦心,将此条改为“办公处人员均由议
,以本局议员之多数议决,报督抚备案。”这样一公处便听命于议员全体,真正作为议局的内设服务机构而非督抚埋下地定时炸弹。由于议员选举督抚不能干涉,议局办公机构督抚亦不能干涉,议局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便有了组织保证。
在财政、用人两项得到保障后,《章程》罗列的11项权:+立身之本。
一、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
二、议决本省岁出入预算事件;
三,议决本省岁出入决算事件;
四、议决本省税法及公债事件;
五、议决本省担当义务之增加事件减少不必通过议局;
六、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增删修改事件;
七、议决本省权利之存废事件;
八、选举资政院议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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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覆资政院咨询事件;
十、申覆本身督抚咨询事件;
十一、收受本省人民陈请建议事件。
在经历了漫长的选举和等待后,维新元年十月一日(1909年11月日),.>.<.,会期四十日,自十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日,倘若议程众多且须持续的,可最多延长会期十日。与常年会相对的便是临时会,遇紧要事件而召开,经督抚提请,或经正副议长及常驻议员联合提请,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议员陈请,均可召集,会期以二十日为率。
对各省议局会议的召开,朝廷以皇帝的名义同时给各省议局发去贺电,《帝国日报》分布各省的地方分社不但在地方刊版面全文刊登议员名单与议事日程,而且还在头版发表了梁启超亲笔执写的评论文章。
评论指出:“议局会议之召开,具有三层意义,影响深远。其一,作为地方舆论机关,为实践‘万机决于众议’之代表;其二,为宪政最重要成果之一,堪称预备立宪里程碑;其三,为中国进步之始,昭示帝国中兴有望。”
即便对中国仿行宪政持怀疑态度的列强亦不得不承认议局开设的积极性。《泰士报》记者莫理循指出:“虽然中国不具有类似大不列颠的宪政会议传统,但从顺直议局召开会议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还是非常成功的。”
《宇林西报》指出:“最近以来,上海有民望的绅士颇瞩目于议局常年会的召开,认为这是中国革故鼎新的良好开局,虽有传言个别省份在议员选举上出了岔子,但他们普遍豁达地认为,第一次能办成这样已非常令人满意,将来可逐步完善,不能太过苛求。许多去过日本访问的绅士告诉记者,他们相信只要沿着这个方向努力,中国再用10就可达到目前日本的水准——而日本取得这样的进步足足用了近30。
当然,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议局虽然具备了地方议会的雏形与特征,但本质上还不是地方议会。最鲜明的特征就是督抚不必对议局负责,而议局反而要对督抚负责,《章程》明确规定:“若督抚对议局议定事项以为不然,应说明原委事由,令其覆议”、“议局对本省行政事件及相应决议事件如有疑问,得请督抚回答,但无要求其改变之权力”、“本省官绅如有纳贿及违法等情节,议局得指明确据后呈候督抚查办。”
同时规定中议局对督抚行文用“呈”,包括“呈候”、“呈请”、“报告”等词语,督抚对议局则用“令”、包括“批答”,“批准”、“命令”等。用文义语气的差别提醒世人议局还是在督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地依然是行政主导。
类似条款都是林广宇故意在《章程》中保留的,目的是让地方督抚保持形式上的尊隆与控制力,维护督抚的面子,以免引起他们的强烈反弹。
必要的妥协始终是改良的核心要义!第三次机遇 第二卷 席卷大江南北 第八十三章 煞费苦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