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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后,以巫统居支配地位的同盟政府,肩负着全面建设自己国家的重要任务,但它一开始就面临着许多重大的困难,其中包括如何深入巩固自己(主要指巫统)初步取得的这一政治上的支配地位,如何改善以农村人口居多数的马来人的整体落后状态,如何面对华人等少数族群对于联盟政府的文化教育政策的严重不满,以及如何应对反对党愈来愈具威胁性的政治挑战等。不仅如此,在将马来亚进一步扩大到马来西亚(即将新加坡、砂拉越和北婆罗洲都包括在一个国家政治实体之中)的过程中,还要面对来自印度尼西亚的“对抗”和菲律宾对北婆罗洲的领土要求,以及新加坡的进入和退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等。实践证明,联盟政府在上述许多重大问题上,都显示出了自己较强的执政能力,尤其是很好地应对了国际上的挑战。值得注意的是,在与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关系处于紧张的关键时刻,马来亚/马来西亚的族群关系也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可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国内问题尤其是族群问题却使这一执政能力经受了严重考验,结果是问题不仅没能得到解决或缓和,相反却被一再激化,以致最后走入一度严重失控的状态。
一、政治背景:反对党与反对政治独立后,以Dunku Abdul Rahman为首的联盟党(联盟在1959年联合邦大选前一年正式以一个统一政党的名义注册)连续取得了几次大选的胜利,以此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执政地位。
如,独立后首次举行的马来亚联合邦议会大选(1959年)中,在总共104个国会议席中,联盟赢得了74席(巫统52席,马华公会19席,印度人国大党3席);1964年首次举行的马来西亚联合邦议会大选中,同样是在104个国会议席中,再次赢得89席(巫统59席,马华公会27席,印度人国大党3席),多出15个席位,巫统和马华公会都有斩获,这次大选的胜利与印度尼西亚对马来西亚建国采取的“对抗”行动有关,它无疑有助于提升马来西亚人对联盟党的信心。无论如何,独立后两次大选的获胜,说明各族群的广大选民对联盟党这个多元族群的政治运作方式的认可、支持与期待,而联盟本身也因此获得了极大的巩固。正是在此背景下,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宣告成立,其国土在原马来亚的基础上,又包括了新加坡、砂拉越和北婆罗洲(改名为“沙巴”)。然而,在谈判建国过程中,却受到了来自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干扰,当然,这最终都未能阻止马来西亚建国计划的成功实施。只是,新加坡的一度加入和退出(1965年8月9日正式退出马来西亚联合邦),对马来西亚政治发展进程一直到1969年的影响,却不可以轻易地一笔带过。
联盟党在1964年大选中获得骄人的政治优势,在下一届即1969年大选来临前却愈来愈多地受到了来自马来人和华人两个阵营的反对党的威胁。在此期间反对党的发展势头迅猛,也就成了马来西亚议会民主制政体中一个令人关注的现象。的确,自独立前以巫统为首的党派联盟以及联盟政府的建立始,被排除在联盟之外的其他政党就都被视为政治上的反对党。反对党及反对政治的存在,是马来西亚议会民主制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马来西亚乐于示人的政治杰作之一。然而,许多政治和社会问题也由此而来,且不说反对派政治人物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迫害事件层出不穷,单单是他们所带来的各种“麻烦”就令执政党穷于应对而吃尽苦头。
迄今为止,在以马来人为主组成的反对党中,经常对巫统构成某种威胁的是“泛马来西亚伊斯兰党”( Parti Islaysia,马来西亚华人称之为“回教党”)。该党原是巫统下面的一个协会——“泛马来亚伊斯兰协会”(the All-micAssociation),1955年联合邦议会部分选举前成为独立党,并改为现名(当时称“泛马来伊斯兰党”,Parti Islayu)。
当年,联盟在52个议席中唯一未能赢得的席位,就为该党所得,因此,它也最早获得了“反对先生”(Mr Opposition)的雅号。该党后来一个时期的竞选业绩为:1955年获得13席,1964年9席。该党支持宪法中全部有利于马来人、马来语和伊斯兰教的条款,在马来半岛的东海岸和北部诸州中响应者众,尤其以吉兰丹为根据地,在这些地区内是巫统的“天然竞争者”。这些州马来人社会长期相对落后的发展状况亦有利于该党执行保守的路线,有利于其打马来(穆斯林)民族主义和伊斯兰主义的牌。
华人方面的反对党几乎都有某些共同特征,就是尽管其成员主要来自马来西亚华人,但却都以超族群党的面目出现,并且.与马来人反对党如伊斯兰党的拥护者大都在农村不同,其社会群众基础主要是在城镇中。以华人为基础的最早的反对党是成立于1954年的“劳工党”(the Labour Party),该党是由此前分散在各州的一些小型劳工组织组合而来的,领导者为英文教育出身的知识分子和工会运动领导人,其支持者则主要是城镇工人、尤其是小商小贩,并在槟城、雪兰莪和霹雳等州较有影响,1956年12月地方选举后,获得乔治市市议会(the George town il)控制权,1959年大选再次赢得6个联合邦议会席位和13个州议会席位。该党后来主要受华文教育出身的活动分子掌控,因此支持华文教育。1966年,联盟政府借口其已被马来亚**所渗透而将其取缔,尽管如此,其影响却未被完全消除。
人民进步党(the People's Progress Party,原名“霹雳进步党”/the Perak Progress Party)成立于1952年,它的社会群众基础主要在霹雳州华人锡矿所在地——近打(Kinda)地区,创建人为来自斯里兰卡的一对泰米尔人兄弟,S.P.Seenivasagam和D.R.Seenivasagam。1954年,该党在怡保(lpoh)市议会选举中一度与联盟合作。D.R.Seenivasagam支持华文教育,1956年因为保护被捕华校学生而赢得华人支持,并在1957年怡保议会补选中获胜。
1958年,他所领导的进步党更是一举获得了怡保市议会的控制权,并一直保持到1974年。
独立后,马华公会的“元老派”(陈祯禄为代表)与“少壮派”(林苍佑为代表)之间发生了严重分歧,斗争结果,林苍佑于1958年取代陈祯禄当上了马华公会的会长,与此同时,马华公会领导层也就失去了与巫统领导层长期保持的合作基础,更有甚者,针对1959年大选,林苍佑提出的增加马华国会议席以及把华人教育写入联盟竞选纲领的要求遭到坚决拒绝,所有这些再加上元老派势力的恢复,迫使林苍佑于1959年辞去会长职务,并带领一些人退出马华,另组“民主联合党”(the United Democratic Party)。
1963年,Dato Zainal Abidin bin Haji Abas当选为党主席。由于该党在1964年选举中表现很不如意,林苍佑在民主联合党(已解散)原有成员基础上,联合原劳工党人士、职业人士和学术界人士于1968年组建了“马来西亚民政运动”(简称“民政党”:Gerakan Rakyat ysian People's Movement),该党的主要特征是对马来西亚的族群政治持反对态度,并且致力于以华裔为基础的政党间的联合行动。
新加坡未退出马来西亚前,其主要政党人民行动党(thePeople's Action Party)曾参加1964年大选,虽然根据加入马来西亚时的政治安排,该党有15个候选人名额,但是,这次大选只赢得了Bangsar选区(这是一个以华人中产阶级为主的选区)的席位。新加坡退出马来西亚后,人民行动党在马来西亚境内的党员另行组织了民主行动党(the De Party)。该党继承了人民行动党在1964年大选中提出的“马来西亚人的马来西亚”口号,主张种族平等,即马来人和非马来人都应给予相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并致力于建立自由、民主、社会主义的马来西亚国。
值得注意的是,在1969年马来西亚大选前的竞选活动中,上述各反对党都不约而同地把联盟党视为主要的竞争对手,因此也组成了自己的竞选联盟(主要是以华人为基础的反对党),正是这一安排,后来证明,对联盟党以往竞选中的优势地位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与此同时,竞选中无论是联盟党方面,还是反对党方面,其激烈交锋的焦点之一,就是马来西亚面临的各式各样的族群问题,使得一些敏感问题如马来人的特权及其相对落后的经济社会状况,以及华人的华文教育问题等,都成了政治家们大肆炒作的话题,这使得马来人与华人间长期积压的不满情绪变得更加乖戾。“由于反对党和联盟党都毫无顾忌地、毫不负责地把‘种族侮辱’扔来掷去,其结果是种族冲突似乎已到了几乎无法避免的地步。”
二、经济社会背景:经济发展与族群公平(一)经济发展问题独立后,马来亚冯来西亚经济进入自主发展阶段,此前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奉行的是经济自由发展政策,开放市场,鼓励竞争,并坚持以出口型经济作为基本发展方向,以锡的开采和橡胶、油棕等商品作物种植及其产品为出口大宗,将华人、印度人等族群移民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当然各族劳工阶层亦是其主要的剥削对象),把殖民地经济完全融入国际经济过程,以此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马来亚殖民经济体系。正是这一体系在独立之初直到“新经济政策”实施前,被马来亚/马来西亚基本上完全继承了下来。因此,对华人而言,独立后仍然在一个时期内能够得以继续充当当地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并得以继续保持自己以往的相对经济优势。
独立后联盟政府虽然在经济问题上面临着来自马来人方面的族群公平问题的压力,但是,仍旧像殖民地时期一样,在优先安排经济发展方面,以经济增长为最主要的目标。在为此而制定的马来亚第一、二个五年计划(1956-1965)和马来西亚第一个五年计划(1966-1970)中,尽管其确立的主要目标除经济增长外,还有消除族群间的经济不公平,以及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等,但是,“经济增长目标仍旧获得最大的关注,因为人们认为这是实现其他两大目标的关键。而且,这一经济增长目标,又首要地落在了出口经济领域,具体而言,就是锡、橡胶、油棕等主要传统产品出口经济领域,如以1960年为例,这些基本商品占总出口量的80%以上,其中,橡胶占比重最大,为55.5%,其次是锡,为14%,木材5.4%,石油4%,以及棕油1.7%。
在确立经济增长为优先发展目标的过程中,联盟政府曾遇到来自马来民族主义者的极大阻碍。1955年的巫统选举备忘录就反映了他们的许多要求,如要求政府直接介入教育、农业、工商业,以确保马来人能够迅速参与国家经济生活;要求只有各州所有的合作组织才可以加工、运输、买卖马来人的农业产品;同时还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落实独立宪法给予马来人的各种特权,等等。
马华公会则本着宪法中关于马来人享受特权时不得损害其他族群利益的精神,力主自由企业,公平竞争,力争维护华人利益。马华公会领导人如陈雄信更是利用其出任联盟政府的工商部长(1957-1959)和财政部长(1959-1974)之有利条件,促使联盟政府采取有限的经济干预和维护马来人特权政策,而执行一种基本上是以自由经济为主的经济发展政策。
独立后到20世纪60年代末,马来亚/马来西亚实现了经济增长目标,如从1957年到1970年间,国内GDP增长平均高达6%。在此期间,国内的族群就业结构尚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这就使得华人还像以往一样,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受益者之一。而以英国为首的欧洲资本也仍控制着采矿、园丘经营、进出口、金融等部门,只是殖民统治的结束,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其经济控制权的松弛,这就更加为华资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会。“1970年,在新经济政策的前夕,华人经济资产占建筑部门总固定资产的52.8%,占运输部门的43.30%,商业部门的30.4%。然而,相对少数的多国外国公司仍在制造、采矿、农业部门中占支配地位。就公司化的工业部门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而言,华人在其中占26.2%,外国人则拥有57.2%,可是,马来人和印度人仅为1%。华人在非公司化固定资产中所占比例超过92%,然而,这部分资产很少,仅占全国固定总资产的12.6%。在公司化的农业部门(主要是橡胶和油棕)中,华人拥有的公顷数比例为25.9%,外国人则拥有70.8%。”根据马华公会1970年报告,在建筑业,在价值RMB100000及以上的工程中,华裔企业占固定资产的88.5%,占产值的84.7%,他们还雇用89.6%的劳动力。在商业部门,华裔企业占批发业交易总额的66%和零售业的81%,并分别雇用62%和76%的劳动力。在制造部门,华裔企业占全面固定资产的32.5%,外资和马来人企业分别占51%和0.9%;华裔企业吸纳全日制劳工的57%,外资企业为33%;华裔工人占全日制工人的61.3%,马来人则占28.7%。总之,到20世纪60年代末,马来西亚的现代商品经济,还基本上像殖民地时期一样,为外国资本与华人资本共同垄断着,马来等土著的经济领域则仍旧局限于传统的农业。
(二)族群公平问题英国殖民统治所遗留下来的族群问题是以一种族群之间存在严重畸形的公平体现出来的,这里所谓的“畸型公平”,是一种建立在政治和经济严重不公平基础上的所谓“公平”,具体说就是政治上马来人享有支配地位而其他少数族群绝少政治主动权,这可以视为一种政治不公平;经济上华人等个别少数族群享有较强的经济地位而马来人仍处于落后发展境地,这可以视为一种经济不公平,正是在这种状态下,从华人和马来人各自族群立场上看,亦算是在公平问题上扯平了,亦即在他们的不公平中亦体现着某种“公平”。可是,这种“公平”由于不是建立在各个领域公平基础上的,所以不是一种正常状态,更有甚者,这种所谓的“公平”是十分不稳定的,它最终会被政治不公平所打破,这是因为,政治上享有绝对支配权的族群如马来人,在特定的条件下如独立后,就是依靠其手中的政治权力改变经济上于自己的不公平,反过来,政治上绝少主动权的族群如华人,则饱尝了想要维护以往享有的较强经济地位却感到力不从心的无奈,当然,不甘失败的族群心理,以及求生存和发展的强烈驱动力,又会令其尽力依循经济规则之自由而开拓发展空间,在失去较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却能保住自己绝对经济利益的增加,而这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被证实是可行的。以上正是马来西亚独立以来迄今为止其族群关系发展的一个客观的过程,如同所有重大的族群问题都与英国殖民统治有关一样,这个过程实际上在其统治的后期也已经开始了,独立后到1969年“五一三”事件发生前,联盟政府自然会继续推动其发展,只是在当时强调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在力度和效果上还十分有限而已。
1952年2月,Templer将军出任马来亚联合邦最高专员,英国政府在给他的指令中讲道:“实现统一的马来亚国家的理想,不能牺牲任何族群的传统文化和习俗,但是,在这个理想完全实现前,应该鼓励和帮助马来人在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发挥全面的作用,这样才能令当前的经济不平衡有所扭转。”到英国殖民统治结束前,在经济上让马来人发挥作用的努力已经开始了:1950年成立的农业工业发展局(the Rural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Authority,15年后重组为土地信托委员会/the manahRakyat-MARA),其下设有技术研究所(the Institute ofTechnology,1954),后改为工商业与职业研究所(the Institute forBusiness and Professional Studies,1960);1952年成立了联邦农业市场局( the Federal AgriculturalMarketing Authority),以改善农产品市场,让农产品能获得公平合理的价格;1956年成立了联邦土地开发局(the Federal Land Development Authority),负责土地开发和安置工程,主要是为马来人开垦高产橡胶和油棕园(达1600至2000公顷),并安置他们来此耕种。英国殖民政府对于马来人的最大帮助,莫过于独立前主持制定的那部令土著人享有政治支配地位和族群特权的宪法。
所以,独立后联盟政府就面临着落实这些特权的压力,只是由于各种原因使之得到有限落实而已。1966年至1970年间,MARA工商业与职业研究所为各种工程发放了总值达31 000 000马币的4800份贷款,主要给了马来商业和早期工业人士。该机构还创建公司,生产Batik服装、木薯淀粉、胶丸以及橡胶加工产品;为马来商人修建店铺,鼓励土著做批发商和建筑材料承包商;开办公共汽车公司,到1970年拥有汽车360辆,运输里程达2000万英里,并把6家机构转为马来公司。为推动马来农村发展,联盟政府在原有相关部门基础上,还设立了农业与国家发展部(the nd National Development)以及联邦土地巩固与复兴局(the federal Land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Authority)、小型橡胶业经营者发展局(the Rubber IndustrySmallholders Development Authority)、土著银行(Bank Buanianysia,1969)等。其中,小型橡胶业经营者发展局为这些经营者所提供的基金,主要用于推广高产抗病橡胶树。巫统还于1965年和1968年召开土著经济大会,以探讨工商业方面马来人发展落后问题。除了经济方面,联盟政府还采取措施改善了马来人教育,如第一个马来西亚计划(1966-1970)实施的结果,农村建立了许多中学,同时,为使农村中的马来学生能够到城镇中学读书,还为他们在这里增设了宿舍。这样,就有四分之三的小学和一半的中学设在了农村。
尽管有上述努力,在1970年以前,马来人的经济能力和地位的提升还是非常有限的,如联邦土地开发局项目实施的结果,从1956年至1973年间,在总数约7065000农业人口中,只有174000人获得安置。而且,发展的获利者大多为巫统的政客们,而这些人在获得农业开发项目的招标合同后,主要依靠华裔合伙人来完成,自己则成了食利阶层。因此,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所谓的“阿里一峇峇”(Ali-Baba)式的工商业联盟。马来人的城市化程度仍旧很低,如在1970年,城市总人口中,马来人只占280-/0,华人则占580%,印度人为130%。独立后,华人家庭收入一直保持着远远高于马来人的水平,1957年至1958年高出2.06倍,1960年达到最高为2.72倍,1967年至1968年降为2.45倍,1970年再降为2.29倍。当年,马来人家庭的贫困面为65%,华人为26%。在全国公司化资产净值中,外国资本占63.3%,华人为27.2%,马来人和印度人则分别为2.4%和1.1%。
三、文化教育背景:多元文化与国家认同马来亚独立建国之初,面对的是一个多元的族群文化环境和一个多元的族群教育体系,就后者而言,除马来人、华人和印度人都已建立了自己的族群教育体系外,还有一个英国的殖民主义教育体系的存在,然而,就在如何整合这多元文化和多元教育体系而实现国家认同问题上,马来亚联合邦的联盟政府却秉持了英国殖民统治者遗留下来的族群同化政策,即把文化(教育)同化一马来化作为实现政治认同一国家认同的根本手段,而无视华人等族群在政治上早已开始自觉认同马来亚,马来西亚国家这一现实。
联盟政府的族群同化政策的核心是通过取消多元教育,实现一元教育即以马来语为惟一教学媒介语的国民教育,即所谓“一种语言,一个源流”,以最终达到消灭族群语言差别,消灭族群文化个性,来实现马来化的马来亚国族马来西亚族的目的。历史证明,在三大族群鼎足而立的社会现实环境下,这即使不是一个根本无望,也是一个难度极大的政治理想和目标。它不仅为马来亚,马来西亚建国而需凝聚各族制造了极大的麻烦,使得马来人与非马来人族群的关系长期处于紧张之中,还使得华人等族群合理发展自己的族群文化教育,忍受着不应有的重重政治压力。
事实证明,通过独立前各族间广泛而艰难的协商,华人等族群已接受了马来苏丹代表国家主权,马来语作为国家语言与官方语言,伊斯兰教作为国家宗教,甚至马来人享有特权等种种重大政治安排。但是,另一个同样重要的现实是,早在独立前,马来亚的华人和印度人已经通过自己的努力建立起了庞大的族群教育体系,这参见《马来西亚华人史新编》,第二册,表2329页;The Chinese in ysia是他们在马来亚这个土地上赖以实现族群文化传承(和增养本族群人才)的根本方式,也是惟一的重要方式,舍此其族群文化就将难保延续下去。马来亚/马来西亚联盟政府的文化教育政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华人等族群发生了根本性的对立。毫无疑问,要取消华人等族群教育体系而忽视其成本代价计量是行不通的。
华人在马来亚办教育是一种完全体现其高度自觉文化意识的行为。根据有关研究,至晚约在1815年,马六甲就已有3间华文学校。这完全是一种中国原有的旧式教育。马来亚华人的现代教育始于20世纪初,是在中国清朝末年维新变法兴办新式教育及其向海外推广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并受到过维新派著名代表人物康有为以及后来的中国资产阶级革命领袖孙中山等的大力推动。20世纪上半叶,随着马来亚华人当地认同意识的增加,华文教育规模也越来越大,以致到马来亚独立前其体系已基本趋于完善,即有了从小学到中学到大专的完整的教育体系:
1957年,马来亚已有华人小学1333所,教师8521名,学生342 194名;华人中学60所,教师1060名,学生49536名;早在1951年,新、马两地华人就已萌生了创建“马华大学”的想法,最终,南洋大学于1956年3月在新加坡得以宣告成立。
然而,就是这样规模庞大事关华裔族群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的教育体系,从英国殖民统治即将结束时开始,其生存已面临着严重威胁。实际上,早在20世纪20年代,还在现代华文教育发展的早期,不仅没有得到过英国政府的有力支持,还受到了其所颁布的注册法令的严格控制。1950年,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theCentr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Education,1949年成立)在其报告中,提出了以一个共同语文(英语)建立一个马来亚国家的概念,这一明显带有殖民主义性质的概念,遭到了马来人与华人的共同反对。1951年,《巴恩报告书》表明了向马来人妥协的态度,提出将来的“共同语文”不仅包括英文,也包括马来文,并明确建议“取消各民族之方言学校”,这导致华人的强烈反对及马来亚华校教师总会的成立(1951年12月25日)。同年发表的《方吴报告书》则主张各族群都有权保留其语言和文化,因此建议政府承认华校的地位。同一年的两个报告成了马来西亚一元教育与多元教育争吵的先声。然而,在如何对待华人教育问题上,针对这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1952年教育法令》几乎完全采纳了《巴恩报告书》的建议,即以马来语或英语作为教学媒介语,至于华文和泰米尔文只可作为一门课程,在至少15名同一年级家长提出申请后才得讲授。法令颁布后,马华公会为团结华裔力量,争取华文教育权利,专门成立了教育小组,并于1953年与马来亚联合邦各州华校董事联合会(1954年8月22日成立马来亚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董总),以及马来亚华校教师总会(教总)一起,共同组成“马华公会华文教育中央委员会”,号称“三大机构”。马来亚联合邦立法议会通过的《1954年第67号白皮书》再次肯定了英文和马来文作为官方语文的共同地位。
1955年,以巫统为首的联盟政府成立后,站在本地人而不是殖民主义者的立场上来重新研究国民教育问题,为此成立了以教育部长Dato' Abdul Razak bin Hussain为首的委员会,结果形成了《1956年教育委员会报告书》(或称《拉萨报告书》),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1957年教育法令》。新法令提出了马来亚国民教育的“标准小学”和“标准型小学”以及“独立中学”和“津贴中学”等概念。对于华校而言,这个法令的积极意义在于:第一,教育目标中未列“采用国语(马来语)为主要的教学媒介语”,而是“以达致一个以马来文为本邦的国语,同时维护扶助本国境内定居的其他族群的语文和文化。”第二,正式承认了华文小学为马来亚国民教育体系的一环,即“津贴小学”;第三,承认了华语为华文中学(津贴中学)的主要教学媒介语的地位:“中学生可学习三种语文,或在同一间学校可采用一种以上的语文为教学媒介语”。由于《1957年教育法令》是在马来亚独立前夕出台的,此时,政治上标志三大族群领袖空前合作的联盟,尚能代表三大族群在教育等一系列问题上相互达致妥协,而马华公会在本族教育问题上此时也尚能与董教总保持一致,能够在联盟内外对巫统形成较强的压力,因此在把谋求国家独立当作头等任务的关键时刻,才使得华语作为华校主要教学媒介语、华文小学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一环,在有利的环境下作为大原则得以确立。
尽管华人基本上接受了《1957年教育法令》,但该法令并不意味着联盟政府已放弃一贯立法要使马来语成为国家惟一教学媒介语的根本原则精神。1959年,联盟党再次在全国大选中获胜,执政地位得继续巩固,在此背景下,又相继出台了《1960年达立报告书》(the Talib Report of 1960)和《1961年教育法令》(111e1961 Education Act),提出了“国民小学”和“国民型小学”概念,以取代“标准小学”和《标准型小学》概念,目的是“以符合马来文的国语地位。”还规定:“为了加强国语的地位,必须确保在每一间非马来小学都拥有足够的合格国语教师。”在独立宪法中,英语继续保有官方语文的地位,这一带有殖民统治痕迹的规定,显然与要马来语独占国语地位的要求是不相容的,于是,又有《1967年国语法案》出台,确定马来语为唯一国家语言,所有马来西亚境内的英文学校亦从1978年起逐渐改制为国民学校:到1975年所有国民型英文小学改制为国民小学;到1982年“所有预备班至中六班级的国民型英校改制为国民中学。”与此同时,从1978年起取消英文媒介的初级文凭会考(LCE),而以马来文媒介的SRP取代;从1980年开始,马来西亚教育文凭会考(MCE)亦被马来文的SPM所取代;从1982年开始,英文的高级学校文凭会考(HSC)为马来文的STP所取代。
对于华校而言,独立后在一直承受来自联盟政府推行国语为惟一教学媒介语的压力外,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其他存在与发展困难。
第一,华文中学改制风波。
早在《1952年教育法令》中就已提出了华人等族群的方言学校改制为国民学校以及在津贴方面只扶持国民学校的政策。
《1956年拉萨报告书》进一步提出了“津贴中学”和“独立中学”的概念。联盟政府真正启动华文中学改制进程,是1956年12月27日颁发的《华文中学改为准国民型中学二十条件》,当年就有槟城的钟灵中学、芙蓉的振华中学和昔加末华侨中学率先改制。但是,这一次改制风波很快就被马华、董总、教总三大机构暂时压了下去:华人中学大批改制风波是在《1960年达立报告书》公布之后,该报告书建议,从1962年1月1日起,将停止不接受改制的享受部分资助的学校的津贴。对华人而言,报告书带来的损失是很严重的:一是在1961年下半年,在72间华文中学中,有55间(官方公布的数字是,在总计71间华文中学里,有54间接受改制.17间成为独立中学)接受改制,接受改制的中学除华文一科外,其他科目全部改为英文授课;二是,正是从如何对待改制问题开始,马华公会(对改制持支持态度)与董教总(对改制持坚决反对态度)在华文教育问题上的长期分歧出现了。在这次改制风波中,华校学生曾开展罢课斗争,董教总亦竭尽全力冀图力挽狂澜于即倒,但终归无济于事,最后连教总主席林连玉的公民权都被褫夺,教师注册证被注销;教总顾问严元章博士亦永远被禁止入境。
值得注意的是,《1961年教育法令》第21条第二款还授权:
“任何一个时候,只要教育部长认为某一间国民型小学已适当转变为国民小学时,他可以直接命令有关学校改制为国民学校。”
华小也曾面临改制威胁。
第二,考试媒介语问题。
通过争取,国民型华文小学和独立中学虽然得以继续以华语为主要教学媒介语,但其毕业生在社会出路上却遇到了严重刁难。早在《1957年教育法令》在立法议会审议时,教育部长就解释道,考试将分为“公众考试”和“升级考试”两种,前者为政府机关服务资格考试,只以官方语文(马来文或英文)出题及应考。1956年11月,联合邦政府向所有华文中学发函,要求所有学校须为学生准备报考政府主办的初级文凭(ICE)和联合邦教育文凭(FMC,后易名为MCE)两个阶段的考试。1957年2月24日,董教总和马华中央教育委员会召开全国教育团体代表大会,决定委任一个15人委员会,授权与政府交涉。当时还发生了读中文却被要求考英文的华校学生罢课事件。此时,教育部长才正式澄清,政府主办的1956年LCE考试实为英校而设,并同意为华校生单独开办初中(1961年被取消)和高中会考(独立后改为高中离校文凭.1963年被取消),不过同时又强调,该两项会考与LCE和FMC不具同等地位。《1960年达立报告书》再次建议:为了团结各族人民,中学的所有公共考试,只能以国语或官方语文的英语出题。
这一项建议最终亦被列入1961年教育法令而得以强力推行。
第三,超龄生与独中生存问题。
在20世纪50年代,华校尚招收有大量超龄生。华文中学接受改制后,马上带来的严重问题之一,就是这大批超龄生将被推出校门,势必为社会造成极大的压力。这是因为,根据华文中学改制条件之一,即“依照部长所规定之学龄法则计算,凡超龄之儿童各级不得收容,或予以留级;惟法则所准许者,则例外”。另外,由于当时小学升中学考试(1965年该项考试被废除,小学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升人中学),每年要淘汰大约70%的学生。这两种情况反而为独立中学的继续存在和发展创造了条件。除了未接受改制的华文中学外,接受改制的华校同时也兼办独立班,亦称“独立中学”,专门招收被推出校门的超龄生。所以,改制后的最初几年,独立中学在生源方面亦曾有过几年“好景”。尽管如此,政府只管改制,而不惜牺牲大批超龄生的不负责任态度,显然会加剧华裔族群对其改制意图的怀疑态度。
第四,董事会职权问题。
马来亚/马来西亚的华人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华人自己的力量来支持其存在和发展的,各项管理则由各校自己的董事会负责,这是华校特有的组织。然而,这种自我管理状态,被《1957年教育法令》打破了。因为法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倘部长有相当的证据,可以相信一间学校之纪律不曾充分维持,或者故意不遵守校董事会或学监之章程,或者不遵守本法令之各项规定或其他依本法令而制定之法规条例,或者辅助学校之财源或基金不曾妥为管制时,部长可以指名任命额外校董或学监,其名额由部长决定。这类额外校董或学监,在任何情形下,都得承认其为该校之校董或学监,具有其他校董或学监依法或依章程而具有之相同之职权,且得执行之。”这条法令被华人理解为是“消灭华文教育的先声。”亦引起华人社会尤其是教育界的严重忧虑。
第五,独立大学与华文高等教育问题。
到独立前夕,马来亚华人完全靠自立,已经建立起了从小学到大专的较为完善的华文教育体系,但是,独立后随着新加坡最终自为国家,马来亚/马来西亚的华人教育体系由于失去了大专这一环节(南洋大学虽已成为新加坡的大学,但仍可以招收马来西亚华人考生),就变得不完善了。《1967年国语法案》颁布后,教育部长又多次宣布大马学生赴国外深造要拥有剑桥或马来西亚教育文凭,并在后者的马来文试卷中考获优等成绩。这就为华文独中毕业生到新加坡和中国台湾高等学府继续学习造成了极大障碍,因而迫使华人考虑在国内建立自己的华文大学。于是,1968年4月14日,各州199个华团的700余位代表齐聚雪州中华大会堂,共议筹办华文“独立大学”事宜,议决成立独大有限公司,专督筹办事务,各地州、县级独大筹委分会亦纷纷成立,筹款因得广大华人的支持亦进行得较为顺利。然而,恰在独大问题上,马华公会与董教总之间再次出现了严重分歧和对抗。马华公会单独申办了拉曼学院,因得到联盟政府的支持,很快于1969年获准成立。
独大则在1969年“五一三”事件后被列为敏感问题而被搁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