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汉律

乐乐呵呵的小鱼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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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概述

    汉律是汉代法律的总称,其内容丰富而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基本框架

    汉律六十篇构成了汉律的基本框架,这六十篇包括《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四大部分。

    《九章律》:

    由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共9篇。

    在秦律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3篇。

    其中,《户律》主要规定户籍、田赋、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养和驿传之事。

    《九章律》的制定对汉朝以及后世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主要继承了秦律的内容,并试图纠正秦朝法制的一个重要缺点,即法令数量繁多缺乏体系性。

    《傍章律》:

    共18篇,由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主要内容是关于礼仪方面的法律,补充了《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属于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

    《越宫律》:

    共27篇,由武帝时张汤制定。

    主要内容是规范宫廷侍卫诸方面事项的法律,以加强中央集权,强化君主专制地位。

    《朝律》:

    共6篇,又名《朝贺律》,由武帝时赵禹制定。

    主要内容是明定朝贺制度的法律,进一步规范了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二、法律条文与分类

    汉代法律条文有律、令之分。

    律:为主干部分,除上述的《九章律》等具体律文外,还有如《尉律》、《左官律》等其他律文。

    令:多为新增者,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诏令。汉代因令文繁多,故又分为《令甲》、《令乙》、《令丙》。令的名称甚多,有《功令》、《金布令》、《秩禄令》、《廷尉挈令》等。

    除律、令外,还有程、科、品、条等,这些应为律令的旁支,是对律令的补充。律令中除刑法外,也包括若干行政或民事法规。

    三、司法实践

    在断狱时,因缺乏适合的律令条文,所以还须借助于所谓“比”或“例”。

    比:是比附有关的律条以定罪。

    例:是案例。

    史称武帝以后,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三千四百七十余事。东汉时陈宠作《词讼比》,后为司徒府所遵用。比和例在汉代和律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四、刑罚制度

    汉代刑罚主要有死刑、耐刑等。死刑分为斩首、腰斩等。西汉初承秦制,肉刑的宫、劓、黥、刖尚有遗留。东汉时拘役的犯人称徒,后世徒刑之名即源于此。较司寇为轻的是罚作,拘役三月到一年。法律对于官吏富人的偏护极为明显,贵族或有的官吏有罪可以先请,在判刑时即可轻免。

    五、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学在汉代取得独尊地位后,儒家思想也渗入到法律之中。武帝时董仲舒以春秋决狱,以后不断有人以经文来干预刑狱之事。东汉后期,名儒马融、郑玄甚至还为汉律作详细的注释,每家都各有数十万字。

    综上所述,汉律的内容广泛而深入,既有对秦律的继承和发展,也有根据汉代社会实际进行的创新和调整。其法律体系完善、条文繁密、司法实践灵活多样,为汉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节 汉律和秦律在法律体系上的区别

    汉律和秦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内容、刑罚制度、指导思想以及法律实践等方面。

    一、内容方面

    秦律:

    主要内容是保护封建基础,维护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经济制度;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政治压迫,镇压农民的反抗活动;保护官府和私人占有奴隶;保护官僚地主特权的诉讼制度和监狱管理制度。

    秦律体系较为繁杂,内容涵盖刑罚、主要犯罪、民事诉讼、行政军民和官吏的各项管理、监督制度以及有关农、商、经济的法律条文。

    汉律:

    主要内容分为刑事部分、民事部分、行政制度、经济制度等。

    一般的汉律是指《九章律》,这是萧何在《法经》的基础上增订而成的,共9篇,后又增加了《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形成了汉律六十篇的基本框架。

    汉律条文有律、令之分,律为主干部分,令多为新增者,包括皇帝的诏令等。

    二、刑罚制度方面

    秦律:

    刑罚严酷,主要有死刑、肉刑、徒刑、迁刑、笞刑、赀刑等。

    秦律重罚轻罪,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公平,但地方司法机关常因个人利益扭曲事实,严苛执行。

    汉律:

    刑罚相对较轻,主要有死刑、耐刑等,死刑分为斩首和腰斩。

    西汉初承秦制,但文帝时期废除了肉刑,代以髡发和戴铁颈钳、脚釱或笞刑。

    较死刑为轻的为徒刑,也称为耐刑,其中又分髡钳城旦、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司寇数等。

    三、指导思想方面

    秦律:

    强调“以法为本”,推行“刑礼并用,以刑为重”的原则。

    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各项职权于一身,独揽大权。

    汉律:

    指导思想上推行“德主刑辅”的原则,即在法律体系中融入儒家思想。

    强化中央君主专制集权制度,但同时注重法律的教化作用。

    四、法律实践方面

    秦律: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诉讼机构和审判程序,但地方司法机关常因贵族利益扭曲司法。

    秦律的许多规定较为先进,如注重证据收集、证人证言和物证等。

    汉律:

    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儒家思想的影响,如以春秋决狱等。

    汉代法律条文繁多,断狱时需借助“比”或“例”来定罪。

    法律对于官吏富人的袒护较为明显,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

    汉律和秦律在法律体系上存在多方面的区别,这些区别反映了两个朝代在法律思想、政治体制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不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