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11

坑货来了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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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啊啊啊!!!

    系统:“对方抱住了你的狗狠亲了一把又扔了回去。”

    林子然:“……快滚!马不停蹄地的滚!”

    系统:“…好吧!本系统圆润的滚了~”唉,本系统还是不要继续逗宿主了,她也不容易啊!唉~

    系统说完就自动卷成一团很圆润的滚了,它感觉自家宿主有点恼羞成怒了!但还是觉得自己萌萌哒~

    结束与系统的对话后,林子然觉得牵着温世琰的手隐隐有些热得发烫,这让她的老脸更是一红啊!

    到了后院林子然就放开了温世琰的手,拿了个小碗舀了一小半的大米就塞人小手里,说:“这给你,小叔叔,往地上撒就可以了……”

    话音未落,温世琰小手一翻,小碗中的大米哗啦一声全落在地上了。

    林子然:“……很好。”忒简单粗暴了。

    有些心塞的林子然又倒了些大米给温世琰,很认真的说:“这次来个婉约点的,小手抓一把往地上撒,像我这样。”说完,林子然给示范了一下。

    温世琰看着手中的小碗,又静静地看了林子然一会儿,这才慢吞吞的抬起小手抓了一小把,然后又慢慢的往地面上撒去,撒完后温世琰抿抿嘴,黑黝黝的大眼睛透露着亮光紧盯着林子然看,一副有些忐忑等着表扬的小模样,这小模样特招人。

    反正林子然就被蛊惑了,身体很诚实地摸了一把温世琰的小脸蛋,喉~肉肉的耶~好想再摸一把~

    呃~啊啊啊!!!再这样下去她真的要变成一个怪阿姨啦!!!林子然那刚要碰上温世琰小脸蛋的手僵住了。手啊~你别僵住啊!快回来啊~(尔康手~)

    系统:“论一个怪阿姨是如何诞生的第二步:摸摸小脸蛋~”

    林子然:“……”怎么哪哪都有你啊!还有你那尾音也太荡漾了吧!

    …………

    在林子然全身心投入与系统说话的时候,温世琰小弧度的蹭了蹭林子然的手,小眼神亮晶晶的,见林子然没有反应,温世琰眨巴了一下眼睛,香香的不理他,是不喜欢他吗?小眼神瞬间黯淡了,不过…香香的是他的!不喜欢也是他的!

    温世琰:“香香!”香香的要注意我!

    …………

    系统一本正经的唱着:“怎么大风越狠我心越荡~”尾音拖得又浪又长。

    头顶好几个十字路口的林子然:“荡、你、妹、啊!求快滚!”

    不喜欢啊?那本系统再换一首!

    系统清清嗓子:“来啊快活啊反正有大把时光~”快活吧!把你的小正太给扑倒吧!上啊!

    林子然:“……”救命啊!我的系统它有病!它操着一嗓子无机质的电子音乱唱歌!还他、妈、的五音不全啊!

    正当林子然绞尽脑汁的准备怼灰系统时候,听到了温世琰的叫声。

    “香香!”

    回过神来的林子然看了一眼温世琰,对喉~她还要喂鸡呢!哪来的时间跟系统互相伤害啊!她真傻,真的。

    鄙视了一下自己又顺带鄙视了一下系统后,林子然以一句“再见,下次再战!”结束了与系统的对话。

    林子然转过头应了一声:“小叔叔?”这句小叔叔她叫的越发顺口了。

    温世琰只是看着林子然,片刻后,又叫了一次:“香香!”

    林子然:“……”小孩子的世界对于她这个伪小孩来说,真心不懂啊!

    林子然在心里无力地扶额,决定不纠结了,可能小叔叔是很喜欢“香香”这两个字?但是她其实是想说,她叫然然不叫香香啊!

    “小叔叔,你可以叫我然然的。”林子然纠正道。

    温世琰黝黑的眼睛里闪过一丝疑惑:“然、然?”

    “对!是然、然。小叔叔真聪明!”林子然顺势夸奖道。

    温世琰以肉眼可见的歪了下头,坚定道:“然然!”

    林子然:“嗯,小叔叔!”

    温世琰:“然然!”

    …………

    反反复复几回后,温世琰终于心满意足了,嘴角弧度小小的翘起,一脸萌哒哒乖乖巧巧的看着林子然,全然不见第一次就将林子然脸上咬出血丝的凶狠样。

    林子然被萌的撸了一把温世琰的头发,也好柔软啊!小叔叔全身都软软的!好棒!她微眯了下眼睛后,让温世琰站在原地等着她,她去把鸡放出来,先喂鸡再捡鸡蛋!

    然然让他在这等她!他就在这等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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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

    林景帮宝贝女儿套上一件薄外套后,拍了拍她的小屁股,让她去房里找妈妈,他去帮她收拾些东西。

    林景将小宝贝林明珠需要的东西都装进了她的小书包里后,拉上拉链就提着小书包去了卧室,一进门就看到了他人生中的宝贝们正头靠着头地说着悄悄话,也不知林明珠在路遥耳边小声的说着什么,路遥笑的一脸宠溺,整个人都散发着母性光环。

    林景见此笑的一脸满足,他跨步走上前去,说:“宝贝有什么悄悄话是爸爸不能知道的吗?”说完还故作一副受伤的模样。

    母女两相视一眼,笑了:“秘密!”

    “爸爸好伤心啊!”林景摆出伤心到了极致的‘西子捧心’版。

    林明珠哈哈大笑。

    路遥也噗的一下笑出声来,只是声音听着有些虚。

    “好了,别闹了,珠珠的东西都备好了吗?”路遥眼眉弯弯的笑着说。

    “都装进珠珠的小书包里了,放心。”林景说道,“不过,你自己一个人在酒店里能行吗?”

    意识到了妈妈将独留在酒店里的林明珠皱了皱小眉头,有些后悔的说道:“妈妈~要不……”等妈妈好后再去。

    “妈妈不是小孩子,能照顾好自己的!你爸爸他就是太小题大做了。”林明珠话还未说完就被路遥给打断了,“而且啊,爸爸还要工作呢,等把姐姐接回来了,咱们就回家喽。”边说还边给林景使眼色。

    “妈妈说的没错,我们早去早回。珠珠不是很想见到姐姐的吗?”接受到老婆信号的林景也跟着劝道。而且路遥说的没错,他们没有太多的时间拖下去了,他就请了几天假而已,还是早点解决了好。

    林明珠看了一眼林景,又看了一眼路遥,终是心里对姐姐的渴望战胜了,她点了点头。

    林景拍了拍手,说:“好了,珠珠,我们该出发了。”

    林明珠嗯了一声,然后在路遥的脸啵了一下,转身对林景说道:“爸爸,我要自己背包包!”

    “好。”林景答应着说,也在路遥的额头上印上一个吻,然后帮林明珠背上小书包,牵着她的手跟路遥告别后,就出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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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独家发表,以下为防盗章节。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