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错案即错:迟到的正义非正义(19)

云歌月舞 / 著投票加入书签

3Q小说网 www.3qbook.com,最快更新闭上眼,遇见你的世界最新章节!

    在陈翔与杜蘅的共同努力下,市检察院将案件提交最高检,最高检提出再审抗诉,北京市高院组织再审。

    杜蘅第一时间将案件再审的消息告诉了赵芬等人,赵芬电话里已经是嚎啕大哭。

    再审程序启动,杜蘅不敢有一丝疏忽。

    杜蘅再度细致的梳理证据,不放过任何的有力证据,不错漏蛛丝马迹。

    案卷是手写体扫描的,很多不清楚,杜蘅看的很累,眼睛又花又疼。杜蘅一边看,一边用笔记本手写下存疑的地方,以及部分的发现。

    办公桌上,办公用品之外是咖啡,眼药水。一晚上,她已经喝掉了两大杯咖啡。

    案卷里,张元曾被列为嫌疑人,可是因为不在场的证据被排除,可是,他的不在场证据是朋友提供的,说他当时还在高速上,辅佐的证据是出入高速的收费单。然而,当年是没有监控录像的,到底他的车是不是他开的,他的朋友有没有做伪证的嫌疑,是存疑的;

    罗苏和当年曾经笃定的说,看到了市一纸业工服的人,这是当年定案的证据之一,但是,在时间上是有误差的。他提供的时间是八点半,那个时间,钟志强刚刚进入纺织厂大门,不可能作案,之后他的口供又改成时间不是很确定。这是个很大的疑点,会否当年有其他人穿市一纸业的衣服作案:

    ……

    作案时间最多十五分钟,没有缜密的证据链条和足够说服力的证据,这个案件是存疑的;不过如果能从事实上推翻当年的判决,肯定是最好的。

    杜蘅以申诉代理律师的身份提交新的线索,并请求法院传唤证人。

    ————

    市高院举行庭前会议,当庭质证,并且安排证人出庭。

    “当年我的确做了伪证,是我借了张元的车,去丰宁来着。他没有去……”

    为张元作证的张元的朋友开口惊呆了在场所有的人。

    “那会儿我还没有车的,我有事儿去丰宁,就去找张元借车。那天下午我去找他借车,他正好感冒了,喷嚏不断,鼻涕四流的,没法开车,就把车给我开了。我当天去的,第二天回来的。我回来还给他车是十一点左右那会儿吧,他感冒还没有好,发高烧,我当下就送他一起去了诊所输液,输完液我送他回家然后回的自己家……当天晚上,他来找我说,下午警察找他,说林晓娜死了,问是不是他杀的。问他那段时间干什么了,谁能证明。他怕说自己在睡觉,证明不了,就说跟我一起去了丰宁……当时车上正好还有高速收费的单据,他就给警察看了收费单……”

    “他跟我保证,他没有杀人,就是怕证明不了让人怀疑。张元一直是街道小混混小痞子的样子,我也是知道的,让他杀人他也没胆量。他说他知道自己形象不好,怕被人认为是杀人犯就死定了,教我一定按照他说的那么说……因为他跟警察说的在前,我要是说实话,肯定就害死他了,没办法,我一直这么说的……那是伪证,我说谎了,当天,是我自己去的丰宁,他没有去……”

    杜蘅翻看着当年的笔录。

    事发当日的下午,虽然已经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是钟志强,但是,警察还是调查了相关人员。张元因为追求林晓娜而不得,曾经发生过争执,也是被首先列入范围的。只是,当时他的不在场证据为他洗脱了嫌疑。那个时间段他在丰宁到北京的路上,九点五十过五方桥收费站,十一点半到诊所输液……

    而这竟然是假的。

    “虽然我做了伪证,那是,我还是觉得人不是张元杀的。那天他感冒了,非常厉害,不像是可以杀人的样子……”张元的朋友辩解着。

    “能不能请法庭传唤张元?”杜蘅忍不住的问道。

    “张元上个月因为车祸去世,不可能了。”法官道。

    “后来,张元有没有跟你说起过这起案件?他知道什么?他有没有说起过关于强奸杀人的事情?”杜蘅问道。

    “他跟我说起过,说林晓娜被她男朋友杀了,说林晓娜不识好人心,自己对她那么好,她都不感动,结果,爱的人还是变态要了她的命……他跟我说起林晓娜,说林晓娜真漂亮,阳光活泼又大方,是他见过的最好的姑娘,他一直挺伤心的……经过了这事儿,张元就安定下来,娶妻生子,生活就平稳的过了,也不再当混混了……”

    其他的话,杜蘅已经听不下去了,多听也无价值了。

    罗苏和的反应,却是另外一种极端。

    罗苏和坚定的认为是钟志强杀了林晓娜。在知道启动再审程序的时候,他就很愤怒:

    “当年都判决了是钟志强,都服刑了小二十年了吧,怎么又要审?再审多少遍也跑不了是他。”

    “证人,请你冷静。你只需要回答问题,不要添加主观猜测,不要妄自加判定。”法官道。

    “罗苏和,你在小树林看到钟志强是什么时间?你要说的具体一些。”

    隔了二十年,问到罗苏和的还是这个问题。

    “我们厂子是八点半上班,那天我值班,因为是周六,就出来晚了,应该是八点二十多一些。走到半路上,我有看过表,我当时有一块新的手表,我最后一次看时间是八点三十五六分,当时就距离小树林不远的路了。我从那条小路走过去厂子里值班,路过树林,就看到了钟志强的背影,他穿着市一纸业的工服……”

    虽然愤怒,但是,罗苏和依旧是和之前的证言相仿。这个时间差,的确是不够钟志强到小树林的时间的。就算是能够到小树林,也是非常勉强的时间。然而,当年,检方和法院就认定了罗苏和见到的人是钟志强。

    根据警方的询问与其他人的证言,钟志强那天也的确是穿着市一纸业的工服回家的。

    “罗苏和,你的那块表走得准吗?你确定时间吗?”杜蘅似乎是灵光乍现一般,举手示意法官,之后提问。

    “那块表,当时刚买不久,没几天吧,出了这事儿不到两天,表就丢了……”

    罗苏和道。

    “有没有其他的比对,你的手表与其他的表的时间是不是一致?会不会比别的表快一些或者慢一些?”法官追问。

    “这都过去这么多年了,你们一直在问几分钟的事儿,我真的不记得了。可是,我看到就是钟志强……那个背影,那个衣服,就是他……”

    罗苏和道。

    法官没有就此继续提问,但是,杜蘅的发问也的确开启了新的可能。也许案发时间比罗苏和预计的要晚一些,那么,钟志强就有足够的作案时间了。

    这是对钟志强不利的证词和可能,杜蘅皱眉。不过,杜蘅旋即心中又坦然的是,这是不能够确定的证据,于被告人,不会有不利影响。

    之后,没有人发问,罗苏和讲述了他曾经暗恋过林晓娜,林晓娜是多么善良美丽优秀的人,而钟志强一个普通工人,配不上林晓娜等等……这也是之前的证言里没有的内容。

    “我暗恋晓娜,我得不到她的青睐,也希望她能够幸福。可是钟志强他太无耻了,他不能够看着晓娜找更好的对象,然后就杀了她,他太卑鄙了,混蛋,他就不能放……”

    “出事儿之前的几天,我们厂子里岁数差不多的年轻人一起吃饭,晓娜说,街道办有个新来的办事员给他写情书,她有点动心了。那个办事员是大学毕业的前途无量,所以她想拒绝钟志强,想跟钟志强分手……一定是因为周六早上晓娜跟钟志强说分手,钟志强恼羞成怒杀人的……”

    不必法官与杜蘅发问,那起陈年旧事在罗苏和心中扎的太深,一旦提及,关于此的故事喷薄而出。

    及至现在,林晓娜已经死去经年,提及当年事,罗苏和仍旧感情深重。

    当年那个街道办办事员,也曾经被调查。但是,当时他却是出差在外地,有很多人一起开会,不可能在省内,是以,没有嫌疑……

    再审程序启动后的调查,庭前会议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尽管法院协调警方调查了张元,但是他车祸去世,而当年的事情更已经过去了二十年,那天,他干什么人去了,无人知晓。

    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了一个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谁杀了人。

    林晓娜死了,死于他杀,强奸后杀人;然而,该案留下来的证据,不能够证明谁是凶手。

    ————

    源于此,杜蘅提交申诉状,她亦放弃了寻找真相的想法。她是钟志强代理律师,她需要证明的是司法机关将钟志强定罪是不合理的,而非找出来谁是真凶。重申了理由: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钟志强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推断,就将穿市一纸业工作服的钟志强为犯罪嫌疑人,理由不充分;不能排除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方式收集钟志强有罪供述的可能性;原审认定的钟志强作案时间事实不清;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事实不清,与钟志强供述不符;现场勘查笔录无见证人参与,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杜蘅还向市高院提交了钟志强的同学,工友的证言,证明钟志强性格阳光,思想比较宽和,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平时没有偷窃、打架等不良行为。

    半月后,市高院作出了《钟志强故意杀人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采取了杜蘅关于钟志强案的许多观点。

    “钟志强被抓获之时无任何证据或线索指向其与林某被害案存在关联:对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侦查机关抓获钟志强时并不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钟志强为犯罪嫌疑人缺乏充足依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认定的钟志强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不能确认……综上,原审认定作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质疑原审认定的钟志强做案时间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聂树斌关于作案时间的供述前后存在多次反复,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钟志强犯故意杀人罪主要依据是钟志强的有罪供述,以及钟志强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钟志强作案的客观证据,钟志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钟志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认钟志强有罪。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市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钟志强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后,市高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京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钟志强无罪。”

    无罪判决,当庭释放。

    没有欢呼,赵芬痛哭的声音响彻了法庭。